轟隆隆的施工聲、大排檔的喧鬧聲、呼嘯而過的車輛聲……這些“噪音污染”常常讓我們的“耳根子”不得清凈!
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使用音響或樂器音量過高也屬噪音的一種,屬于不文明的行為之一!
2020年3月底,祥符派出所接到一位吳女士(化名)的報警稱,其所在小區樓下公園內,每天晚上六點到十點之間都有人吹奏薩克斯等樂器,嚴重擾民。
接到投訴后,祥符派出所民警在夜間前往現場核查,發現該時段公園內確有不少玩樂器的居民在此聚集,各種音樂在耳邊繚繞,內行的人聽著也許悅耳,但是對于大部分居民來說,更多的是魔音繞耳。民警對在場的樂器愛好者進行了勸誡,他們也表示將調整音量,盡量不擾民。
而4月中旬,派出所又接到了吳女士的報警稱經上一次反應后公園吹薩克斯的情況略有好轉,但最近又嚴重了。
因此,民警第二次前往公園對熱愛樂器的群眾進行告誡。本以為事情到此結束了,但沒想到的是,祥符派出所又陸續接到了多次吳女士的報警電話。民警每一次前往公園告誡,吹薩克斯的居民都表示會注意,但一段時間后就變回老樣子。
民警為此專門研究了相關法律關于噪音處置方面的相關管理條例,于6月初,將在公園內吹奏樂器的居民帶回所內進一步調查。
被帶回的三位樂器愛好者都是五六十歲的大媽大爺,每天晚上吃完飯就會來到公園把玩把玩樂器,陶冶陶冶情操,對他們來說,在這個年紀能遇上一群對樂器保持著濃厚興趣、有著相同愛好的人也是十分不容易的,只是沒想到這會對住在周邊小區的居民產生如此大的影響。
經過民警的教育,三位老人保證以后都不會在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場所吹奏。
最后,吳女士為了表示感謝,特向祥符派出所送上寫有“為民辦實事,真情暖民心”的錦旗。
民警表示,根據《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集中區域或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音響器材。禁止夜間在以上區域從事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文體活動等。
根據條例規定,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查處噪音案件的相關法律依據:
(1)社會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2)單位和個人拒絕、阻撓公安機關對排放環境噪聲進行現場檢查的——《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
(3)在車輛上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通訊員|毛詩婷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