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聞網訊前段時間,市民方女士給女兒找了一名鋼琴老師,按照約定,鋼琴老師應該在每周六和周日晚上到方女士的家中給孩子上課。不過,這名鋼琴老師才上了4次課,方女士便不同意對方再上門了。隨后,雙方因為費用的問題發生了糾紛。
據方女士介紹,兩個月前,她為女兒購買了一臺鋼琴,想要讓女兒學樂器。“上個月,我通過朋友的介紹認識了黃女士,得知她是專門教小孩子的鋼琴老師。”方女士稱,11月10日,她便與黃女士約定好,以后每周六和周日的晚上,黃女士上門教導孩子彈鋼琴。“11月16日、17日、23日和24日,黃女士共給我的女兒上了4次課,但孩子的鋼琴水平不但沒有提高,反而開始厭惡彈琴。”方女士告訴潯陽晚報記者,在與女兒溝通后,她得知黃女士的教學方式很粗暴,“一個音沒有彈好,她就打我女兒的手。雖然也不是很重,但起了反效果”。
11月30日,當黃女士再次上門時,方女士就拒絕讓對方繼續上課了。“現在就學費的問題,我與黃女士爭論不休。”方女士告訴潯陽晚報記者,按照約定,黃女士每節課的費用是180元,“她讓我支付4節課的費用和11月30日的交通費20元,一共是740元。但我認為,她的教導方式不但沒有讓孩子的水平有所提高,還讓孩子產生了逆反心理,這筆錢不應該給”。隨后,潯陽晚報記者聯系了黃女士。黃女士稱,在給方女士的女兒上第一節課時,她就發現孩子的注意力不在彈琴上,于是打了孩子的手心,“非常輕,根本就不痛”。對于費用的問題,黃女士表示,自己是按照之前與方女士的約定收費,20元交通費也是合理的要求。
發稿時,潯陽晚報記者再次接到了方女士的電話得知,經過協商,雙方已經達成了一致:方女士向黃女士支付500元課時費和20元交通費。
(潯陽晚報記者李超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