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居民樓開鋼琴班犯法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居民樓開鋼琴班犯法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民法典對在家彈鋼琴噪音擾民有具體的規定,在家彈鋼琴噪音侵犯了居民生活的安寧權。
2、遇到噪聲擾民,居民可以向居委會、小區業委會等投訴,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并予以調解,向環保部門投訴。
3、居民還可以直接依據生活安寧權來維權,要求法院判決侵權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條
【相鄰不動產之間不可量物侵害】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條【相鄰不動產之間不可量物侵害】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樓下彈鋼琴屬于擾民。可以前去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彈鋼琴時的音量已經超出了這個規定的標準,因此是可以算作擾民的。雖然從音樂的角度上講,彈鋼琴不屬于噪音,但對于不是特意欣賞音樂的人群來說,就屬于噪音干擾了。
校外興趣班沒有被禁止,正規校外培訓機構取得辦學資格,是合法合規的經營。 關閉或取締校外培訓機構沒有任何違規行為是違法的。 校外培訓機構與其他公司或企業一樣,擁有合法的經營權,在合法、合理、合規的經營中受到法律保護,因此正規培訓機構完全取締校外培訓機構是違法的。
目前,國家對校外興趣班的管理有一些新的規定,但并不是禁止所有校外興趣班。新規定要求非學校教育機構必須符合相關的資質要求,取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證書或資格,方可開展校外培訓或興趣班。同時,對于教學內容、教學質量、師資力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監管要求。此外,校外培訓機構也需要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例如不能搶占學生的學習時間、不能過度商業化、不能超出教育的范疇等。因此,一些不規范的校外興趣班可能會受到監管和限制。但是,合法、規范的校外興趣班仍然可以正常開展并服務于社會。
感謝邀請。我來回答一下。
音樂老師,休息在家帶校外的孩子學鋼琴,收一些費用,違規嗎?你怎么看?
首先,可以很肯定地說,按照教育部下發的相關文件,任何在職教師都不能夠以任何方式參與校外有償“補課”,否則就是違規行為。其中理由,不必過多解釋。
其次,那么為什么會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呢?
這種現象又極少被拿來投訴,相關音樂老師又極少因為這樣的事情被處罰呢?竊以為,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去分析。
其一,音樂老師帶校外的孩子學鋼琴,多數是一種熟人圈子的孩子及其家長的需求,可以建立起互相信任的關系,有著極好的“不被發現和投訴”的隱秘性。這對老師來講是一種保護,對孩子及其家長來講,老師也會為其提供給予相對培訓機構更加好的服務(教學質量和收費性價比)。
其二,音樂不比其它文化科,有這方面課“補課”需要的孩子特別是家長,首先人數是極其有限的,一般都是一個兩個,三到五個的,而且都是為了培養和發展孩子音樂方面的特長,即便看成一種簡單的服務的提供者和購買者的關系,幾乎都是一種自愿關系。因此,一般情況下,有老師不避嫌,愿意答應下來,家長原本求之不得,如今如愿以償,都會報以感謝感恩,不會發生投訴事情。
其三,音樂不比其它文化科,只有極其少數人有需求,大多數人是沒有的,因而是不會引發“某些人”的“不公平”心理,即便有人發現了,也不會投訴老師的這種行為的。
其四,這樣的音樂老師,如果有人找他(她)給孩子學鋼琴,說明他(她)在鋼琴方面的教學水平的得到認可的。這種情況下,其如果遇到有需求的孩子,遇到家長的請求,答應下來,協商好費用,利用自己的特長,做“成人之美”的事情,若不是教育部門有規定,那絕對是很正能量的事情。
以上回答,一家之言,難免片面,還望批評指正!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居民樓開鋼琴班犯法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居民樓開鋼琴班犯法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