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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網記者劉理10月28報道:因未經授權在平臺上播放日本公司CHAPTERONECo,Ltd公司的多首音樂作品,QQ音樂被其中國獨家授權方北京龍天世紀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天公司)告上法庭,索賠百萬。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記者獲悉,南山法院判令被告騰訊公司構成侵權,賠償原告龍天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損失的合理開支105000元,并由騰訊公司承擔本案案件全部受理費7440元。
據公開資料顯示,和平之月是隸屬于CHAPTERONECo,Ltd公司的一個音樂品牌,其系列音樂作品以琵琶,古箏,二胡,揚琴等中國古典樂器和尺八、日本箏為主奏,或加上鋼琴、長笛等,輔以流行化、電子合成樂編曲,是亞洲地區乃至全世界知名頗高的新世紀音樂廠牌,尤其對于其后的東方流派Newage音樂發展有著廣泛的影響。
2017年3月,原告經合法授權,獨家獲得日本公司CHAPTERONECo,Ltd公司擁有著作權的音樂制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具體為《祈》、《彩》、《河》等78張專輯中843首歌曲。
東方網記者從原告代理律師處了解到,此案涉及日本知名廠牌和平之月的78張專輯700余首歌曲,涉案作品均為經典作品,在業內知名度較高。
2017年3月,原告龍天公司發現騰訊公司旗下QQ音樂未經原告授權的情況下,上述歌曲,后遂于2018年9月就侵權歌曲中的106首向南山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要求騰訊公司賠償音樂版權方經濟損失1060000元,合理支出6000元,共計112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在庭審中,被告騰訊公司辯稱,原告不享有涉案音樂錄音錄像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且原告沒有權利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并非本案適格主體,故被告并不存在侵犯行為,即便被認定2017年3月原告獲得授權具有合法效力,被告后期也已經通過合法形式獲得授權。
對于原告所提出的索賠金額,騰訊公司亦持有異議,認為原告訴請的損害賠償過高。
經審理,南山法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涉案11張專輯的封底署名,CHAPTERONECo,Ltd公司為涉案錄音制品的制作者,認定CHAPTERONECo,Ltd公司是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權人,龍天公司作為涉案作品的實際版權人,享用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另一方面,根據原告提交的公證書,騰訊公司未經原告許可,通過其運營的QQ音樂提供涉案音樂的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綜上,南山法院根據涉案音樂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權程度、侵權行為及后果等情節,酌定被告騰訊公司向原告支付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每首1000元,105首合計105000元,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